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1538号
原告:呼论贝尔市宇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莫尔道嘎胜利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高新区芳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呼论贝尔市宇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0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论贝尔市宇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