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5执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高新区掘港镇芳泉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2065950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127388X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30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797160.16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小额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另案已委托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因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3年12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法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05执4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