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岳民初字第05788、06403号
原告(暨06403案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XX,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暨06403案原告)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经济开发区苏223线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暨06403案被告)**贵诉被告(暨06403案原告)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两案中,原告(暨06403案被告)**贵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暨06403案原告)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暨06403案被告)***及被告(暨06403案原告)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暨06403案被告)***撤回对被告(暨06403案原告)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暨06403案原告)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暨06403案被告)**贵的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暨06403案被告)**贵、被告(暨06403案原告)江苏绿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5元。
审判长吕鸣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