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1241号
原告: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三家店村村委会西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冯宝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中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原告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臧 杰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