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山东奔腾漆业股份有限公司、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执保243号
申请人:山东奔腾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工业园区(太平镇)新华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00720762425Q。
法定代表人:顾士刚,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三家店村村委会西侧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465545X1。
法定代表人:胡振义,经理。
申请人山东奔腾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鲁0883民初2521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
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作出(2022)鲁0883民初2521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