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三家店村村委会西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胡振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占,男,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上诉人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奥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526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京奥兴公司上诉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案件处理。上诉人和案外人冯金柱就东方蓝海北京昌平未来科技城分布式光伏项目钢结构工程签订了安装协议,约定由冯金柱负责1#楼、2#楼、5#、7#楼钢结构及彩板安装施工劳务工程。协议签订后,由冯金柱自行组织人员施工作业。被上诉人受冯金柱雇佣在工地干活,被上诉人实际劳动地点在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亦是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且与被上诉人同一情形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也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案件处理的同一性。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如继续审理本案,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法律后果。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我国民事诉讼在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综上,京奥兴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京奥兴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向京奥兴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京奥兴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京奥兴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京奥兴国际钢结构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巫扬帆
书 记 员 胡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