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4执保690号
申请人:***,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鲁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南崮山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86312068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博劳人仲案字(2019)第75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辰泵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95.31元(工资5741.38元、工资差额8637.93元、执行费116.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