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石厦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4209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宝安广场B十楼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2759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石厦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89号新天地商务实际中心A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3609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石厦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66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095569.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石厦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开设账户69×××67,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决定拘留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