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澎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3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宝安广场**1002,组织机构代码715242759。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拍卖的香域中央花园10栋20A拍卖所得款974561.47元,代扣代缴执行费12161.47元后汇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郝江山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