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图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4执恢416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宝安广场B十楼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2759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3区宝民一路邮电大厦五层(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6691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图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装饰施工工程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深仲裁字第437号裁决书已于2009年5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院另受理的(2017)粤0304执恢1168号的当事人与本案相同,执行依据是[2009]深仲裁字第437号裁决书,执行请求是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06599.08元,以及从200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106599.08元为基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84122.45元,实际数额应以执行完毕之日确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10119元。本案的执行依据是[2009]深仲裁字第437号裁决书,执行请求是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06599.08元,以及从200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106599.08元为基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78192.02元,实际数额应以执行完毕之日确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10119元。
本院认为,本院(2017)粤0304执恢1168号案件的当事人、执行依据与本案一致、执行请求除利息计至日期不同产生的利息不同外其余请求与本案完全一致,属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潘捷
执行员张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