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图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4执恢116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宝安广场B十楼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2759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3区宝民一路邮电大厦五层(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6691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图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装饰施工工程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09]深仲字第437号裁决书已于2009年5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16599.08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张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