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辖终4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宝安广场B十楼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2759A。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2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燕
代理审判员许海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