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020)粤0304执恢1540号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154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宝安广场**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2759A。
法定代表人林坚茂。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宝民一路邮电大厦**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6691H。
法定代表人庄宏亮。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图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装饰施工工程纠纷一案中,深圳仲裁委员会[2009]深仲裁字第4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16599.08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补偿给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1万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图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以(2017)粤0304执恢11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金额为155100.08元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50727元,扣收执行费727元,余款5万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9]深仲裁字第43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韦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