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4974号
原告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45栋2-3单元0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前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59号6层。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9号。
负责人***,职务行长。
原告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前景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杨丽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