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2119号
原告湖南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成,总经理。
被告唐山宏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国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宏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宏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湖南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九华大道9号公租房二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告唐山宏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湖南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九华大道9号公租房二(湘房权证字第2016010320)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史毅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