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

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82执恢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775147526B(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又名***,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082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划拨***银行存款26579元,此款已支付申请人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余下部分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出具清结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