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

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金穗种业有限公司、嘉祥辉嘉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知民初1079号
原告: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满硐镇阿城村西(满硐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龙,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祥,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金穗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宿州市循环经济开发区凤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汪志军。
被告:***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梁宝寺镇仝海村。
法定代表人:宋运启。
被告: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G107国道梨园转盘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小丽。
原告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金穗种业有限公司、***嘉种业有限公司、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宿州市金穗种业有限公司和***嘉种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冻结被告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宿州市金穗种业有限公司、***嘉种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7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宿州市金穗种业有限公司、***嘉种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绍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