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

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金穗种业有限公司、嘉祥辉嘉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知民初1079号之一
原告: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满硐镇阿城村西(满硐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龙,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祥,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金穗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宿州市循环经济开发区凤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汪志军。
被告:***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梁宝寺镇仝海村。
法定代表人:宋运启。
被告: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G107国道梨园转盘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小丽。
原告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金穗种业有限公司、***嘉种业有限公司、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诉争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绍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