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

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金穗种业有限公司、嘉祥辉嘉种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知民初1079号之二
原告: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满硐镇阿城村西(满硐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龙,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祥,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金穗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宿州市循环经济开发区凤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汪志军。
被告:***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梁宝寺镇仝海村。
法定代表人:宋运启。
被告: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G107国道梨园转盘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小丽。
因原告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豫01知民初10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宿州市金穗种业有限公司、***嘉种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7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宿州市金穗种业有限公司、***嘉种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山东诚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因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现申请解除对被告宿州市金穗种业有限公司、***嘉种业有限公司、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宿州市金穗种业有限公司、***嘉种业有限公司、许昌农科种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长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绍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