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榆中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甘0102民初218号
原告榆中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榆中一建)与被告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辉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榆中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慧、杨艳彤,被告甘肃同辉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存真、谢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对合作新村Ⅱ区10#住宅楼工程基桩高、低应变检测,被告应负有对原告委托内容进行全面检测和出具检测报告的义务,另外被告还必须对自己出具的检测报告,保证其完整性、全面性、真实性,以备施工单位使用。被告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涉案工程用低应变检测的59根桩(52根桩评为桩身完整的Ⅰ类桩,7根桩评为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的Ⅱ类桩),涉案工程用高应变动测法检测的5根工程桩,设计单位可根据高应变检测结果对单桩承载力进行复核。 关于原告诉称被告出具的检测报告错误导致原告后续施工,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对于涉案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出具《兰州市九州合作新村Ⅱ区10号住宅楼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载明,涉案工程的地基基础现状不符合设计要求,桩底无扩大头,且桩底未进入持力层——中风化砂岩中,桩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桩基已出现不均匀沉降变形,桩基不均匀沉降变形导致上部结构出现倾斜。由上可见,原告作为施工单位,其施工是存在严重问题的,但其如此施工是否完全根据被告出具的检测报告施工以及后续施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一,被告检测报告中涉案工程用高应变动测法检测的5根工程桩,设计单位可根据高应变检测结果对单桩承载力进行复核。原告并未提供设计单位复核的技术资料和意见。其二、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出具《兰州市九州合作新村Ⅱ区10号住宅楼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地基检测鉴定载明现场钻孔灌注桩成桩工艺与原设计图中要求的人工挖孔灌注桩不相符,现场钻孔桩数量少于设计变更图中要求的钻孔桩数量,且未按设计变更图要求设置承台。可见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有偷工减料的嫌疑。其三、原告应提供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相关规范编制的《人工挖孔桩成孔验收记录》,该记录应载明相关参建单位及验收单位、工程信息及参数等。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系错误的,也不能证明自己是完全按照检测报告内容后续施工。故原告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尚不完整,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另,因涉案工程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38户业主赔偿损失,但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系不同的法人,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追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尚未确定,原告也未向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赔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也不具备依据。故本院认为原告应在证据收集齐备后,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08年2月28日,原告榆中一建与案外人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案外人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工程名称为九州合作新村Ⅱ区9#、10#住宅楼,工程内容为框架结构,9#、10#住宅楼地上十二层、建筑面积18983.32平方米。2008年6月原告委托被告同辉公司对合作新村Ⅱ区10#住宅楼工程基桩高、低应变检测,2008年6月30日、7月1日被告对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编号为2008DZ141的《合作新村Ⅱ区10#住宅楼工程桩基动测报告》,报告内容为“……二、检测内容根据委托方及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本次检测对59根工程桩进行低应变全检,对桩身完整性做出评价;对5根工程桩进行高应变测试,提出天然湿度状态下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三、检测依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J256-2003。四、低应变检测1.…2.检测结果通过对该工程59根工程桩的低应变检测,测试波形较有规律,波列清晰,桩底信号基本可辩,桩身完整性的检测结果为:其中有52根桩桩身结构基本完整,根据表1评价原则,评为Ⅰ类桩(桩身完整),有7根桩桩身局部存在轻度缺陷,但不存在严重缩颈、离析等工程质量问题,根据表1评价原则,评为Ⅱ类桩(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五、高应变检测1.…2.…六、结论1.本工程用低应变检测的59根桩,其中52根桩评为Ⅰ类桩(桩身完整),7根桩评为Ⅱ类桩(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2.本工程用高应变动测法检测的5根工程桩,在天然湿度状态下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见表二。设计单位可根据本次高应变检测结果对单桩承载力进行复核。”2010年工程施工完毕,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出具编号为2010年第137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结果为合格。 工程验收完毕后,合作新村Ⅱ区10#住宅楼交付业主。业主在使用工程中出现地基下陷、墙体开裂,遂业主们批量起诉建设单位。2016年2月1日经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出具《兰州市九州合作新村Ⅱ区10号住宅楼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内容为“兰州市九州合作新村Ⅱ区10号住宅楼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开发区,场地位于907号路与905号路之间。10号住宅楼于2008年1月30日开工,2010年6月18日竣工。因10号住宅楼在使用工程中发现墙体裂缝、结构整体出现倾斜现象,为检测结构现状,分析原因,评定结构安全性,受九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于2016年1月对兰州市九州合作新村Ⅱ区10号住宅楼进行了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现将报告分述如下。一、工程概况……十一、结论与建议(一)结论1.地基基础检测鉴定结论(1)现场检测的框架柱下基础均为钻孔灌注桩基础,一柱一桩,桩身位于柱正下方,桩顶无承台,有地梁。现场钻孔灌注桩成桩工艺与原设计图中要求的人工挖孔灌注桩不相符,现场钻孔桩数量少于设计变更图中要求的钻孔桩数量,且未按设计变更图要求设置承台。因此,基础现状不符合设计要求。(2)现场检测的框架柱下桩基础桩底无扩大头,且桩底位于填土层中,桩底未进入原设计要求的持力层——中风化砂岩中,经检测,探井底1.0m深度范围内未见砂岩。因此,桩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3)对上部结构进行检测,发现地下室部分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明显裂缝,上部住宅填充墙出现大量裂缝,经分析,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为桩基础已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变形,导致地下室混凝土结构构件及上部住宅填充墙体变形开裂。(4)根据地基基础检测结果,桩底无扩大头,且桩底未进入持力层——中风化砂岩中,桩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桩基已出现不均匀沉降变形。地基基础已对上部结构造成显著不利影响,已影响上部结构安全,存在安全隐患。2、上部结构检测鉴定报告(1)经现场检测,地下室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出现裂缝,裂缝最大宽度已超出鉴定标准规定的混凝土结构构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宽度限值0.5mm的要求;地下室剪力墙已出现剪切裂缝,裂缝已影响结构构件安全性。(2)经现场检测,结构整体倾斜变形及电梯井倾斜变形均已大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规定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侧向位移限值H/700,但未超过《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规定的房屋倾斜率1%,整体倾斜变形已影响结构整体安全性。3、建筑物倾斜成因根据地基基础检测结果,桩底无扩大头,且桩底未进入持力层——中风化砂岩中,桩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桩基已出现不均匀沉降变形,桩基不均匀沉降变形导致上部结构出现倾斜。4.…(二)建议……” 另查,合作新村Ⅱ区10#住宅楼38户业主于2018年向本院起诉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判决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上述业主损失合计八十多万元。2019年1月7日,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榆中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吕应涛、许承俊诉至本院。
驳回原告榆中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00元,由原告榆中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劲松
书记员  施璞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