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甘肃源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兰州榆中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民靖初字第365号
原告甘肃源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陶瓷市场北区1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榆中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中路4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中路4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甘肃源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榆中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源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甘肃源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退还原告。
审判长**新
审判员任小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马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