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1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九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九洲开发区903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魏艳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中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九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中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l02民初9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l02民初97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九洲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魏长青
审判员*彩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