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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某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82500511A,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B栋2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49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逾期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1、关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353元已被本院扣划并发放; 2、关于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此外,被执行人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南京经济开发区上门,未找到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并告知其执行进展。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执行的结果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缴纳的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4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