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开橼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新干县金鑫石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开橼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4民初754号
原告:新干县金鑫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城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5761315564。
法定代表人:习伯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美如,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西省开橼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号紫阳明珠*期办公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81392D。
法定代表人:XX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干县金鑫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开橼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全部付清欠款为由,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干县金鑫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6元,减半收取29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