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六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六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隆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秦民终字第1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隆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花园碧海苑D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六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有,系秦皇岛六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
上诉人秦皇岛隆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威房地产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六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环电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经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隆威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六环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六环电力公司、隆威房地产公司双方于2012年10月签订《施工承包合同》,隆威房地产公司将秦新悦蓝山高压电气外网工程承包给六环电力公司施工。承包范围和内容是:秦新悦蓝山10KV高压外网安装工程,工程总价为521333元,其中原合同价款为510677元,补充合同价款为10656元,总计为521333元。《施工承包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生效后,甲方(即隆威房地产公司)向乙方(即六环电力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0万元整。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后,甲方(即隆威房地产公司)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即六环电力公司)付清工程余款。六环电力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隆威房地产公司工程部于2014年4月2日为六环电力公司出具了完工证,该完工证内容为:“秦新悦蓝山10KV配电室已于2013年12月26日高压系统正式供电,秦皇岛六环电力工程公司承建的10KV高压电缆工程已全部投入运行,一切正常”。2014年8月30日隆威房地产公司又出具完工证,注明:秦皇岛隆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秦新悦蓝山商住楼10KV高压外网工程已于2013年12月26日正式送电,其中补充合同内容为公共照明配电室至地下一层动力配电室10KV高压电缆YJLV223×120m㎡两根、冷缩终端头四个,补充合同价款为10656元,请公司予以结算。隆威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已向六环电力公司付款40万元,剩余工程余款121333元一直未付。庭审后,六环电力公司放弃对设计费6万元的诉请。
原审法院认为:六环电力公司、隆威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六环电力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隆威房地产公司在出具完工证明之后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剩余的工程款,隆威房地产公司未能及时给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六环电力公司要求隆威房地产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自隆威房地产公司签完工证确认验收之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隆威房地产公司给付六环电力公司工程款121333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4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927元,由隆威房地产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隆威房地产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应赔偿上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未按时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导致上诉人不能及时配合配电室衔接工作而使验收推迟,并造成上诉人供电费用的增加及补偿业主的损失,该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应予调整。被上诉人主张的设计费6万元无合同及事实依据,在悦蓝山配电室的设计上,上诉人未使用被上诉人的设计图纸,被上诉人在庭审后放弃了对设计费6万元的诉请,但一审法院仍按原诉请金额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六环电力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利息。另外,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对被上诉人出具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隆威房地产公司提交了5张其交纳电费的发票,拟证明: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因被上诉人没有及时提供档案资料导致上诉人的供电费用增加了。
被上诉人六环电力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这些发票在一审中见过,但与其没有关系。当时上诉人起草的合同中没有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其对电费不予认可。若其在9月30日交齐资料的话,当天就具备送电条件了,其不知道为何在12月26日送电。上诉人对其提供的竣工材料未提出任何异议,足以证明其施工已满足了送电的要求。
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隆威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六环电力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隆威房地产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六环电力公司未按时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导致其不能及时配合配电室衔接工作而使验收推迟,并造成其供电费用的增加及补偿业主的损失,该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后,甲方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工程余款,在被上诉人依约施工完毕并向上诉人交付相关施工资料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了两份完工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构成违约理据不足,且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五张电费发票不能证明其供电费用的增加及补偿业主的损失与被上诉人未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工程余款及利息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7元,由上诉人秦皇岛隆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