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六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六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隆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民初字第3273号
原告秦皇岛六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富有,男,1962年出生,汉族,秦皇岛六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建松,河北周德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隆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子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隋莉娜,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六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隆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六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富有、张建松,被告秦皇岛隆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隋莉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皇岛六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0月原告秦皇岛六环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威房地产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工程名称为“秦新悦蓝山10KVA高压外网安装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被告将秦新悦蓝山高压电器外网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后被告委托原告与秦皇岛福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沟通施工图纸设计事宜,设计费由被告承担。该施工图纸定稿后,由于被告公司董事长张子勇在外地出差,被告公司财务不能付款。为缩短施工工期,尽早取回施工图纸,被告公司总经理李永刚,技术部经理张进京以及工程部电气工程师杨志远同原告公司经理王富有协商决定,暂时由原告垫付六万元的设计费。2013年1月23日原告与秦皇岛福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名称为秦新悦蓝山10KV配电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同时原告交付六万元设计费并取回图纸,随后原告将图纸交付给被告。但是,被告在拿到图纸后,一直没有归还原告垫付的60000元设计费。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直找理由推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设计费60000元,并于2013年1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皇岛隆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设计费6万元一案,被答辩人曾于2014年10月10日起诉至贵院民三庭,在开庭审理后,被答辩人主动放弃对设计费6万元的诉请,现被答辩人再次以设计费6万元诉至贵院是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
2、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支付设计费6万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同意给付。关于“秦新悦蓝山配电室的设计”,答辩人采用的是城工电力设计的图纸,答辩人未与被答辩人签订过设计合同,更未使用被答辩人的设计图纸,对于被答辩人的此项主张,答辩人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定了施工合同;
证据二,2013年1月23日勘察、设计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受被告委托与秦皇岛福电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并进行设计施工图纸;
证据三,2013年1月25日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了设计费6万元;
证据四,2013年9月30日收条一张。证明被告方已经收到了并使用了施工图纸;
证据五,2014年5月20日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设计费的事实经过及原因。该证明是被告方员工杨志远为原告出具的;
证据六,设计材料清单及施工图纸。证明原告受被告委托设计了施工图纸;
证据七,2014年5月26日秦皇岛六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催款函三份及2014年7月4日关于催款函的回复。证明原告对被告进行过有关工程款及垫付的设计费的催款行为。被告对原告垫付的设计费一事并没有任何异议。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案施工合同明确载明的工程是秦新悦蓝山10KV高压外网安装工程,本案争议的是内网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也没有载明关于施工设计图纸的事项,所以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证据二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份合同与被告公司无关,没有被告公司的公章。被告从未委托原告签订过勘察设计合同,也没有委托原告对外设计图纸;
对证据三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发票付款单位是原告单位,与被告无关;
对证据四的质证意见:该份收条没有我公司的公章,真实性无法确定,内容载明的高压外网电缆施工资料与本案无关,也没有载明我公司收到原告诉请的图纸;
对证据五的质证意见:证人没有出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明内容与客观不符,被告没有委托原告对外设计图纸。假使被告委托原告对外委托设计图纸,也没有载明图纸交给被告;
对证据六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没有加盖被告单位公章,被告没有委托原告设计图纸,与被告无关;
对证据七的质证意见:催款函上没有我公司的公章对真实性无法核实。因为被告从未使用过原告设计的图纸所以即使被告收到催款函,因为没有使用所以没有必要回复。没有回复并不代表默认。
被告秦皇岛隆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秦新悦蓝山正式供电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将“秦新悦蓝山正式供电工程”发包给秦皇岛市城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及施工,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第4点工程范围约定:(一)居民住宅设施部分:1、本地块小区内居民照明变配电室设备设施根据现有配电房情况进行电力一次,二次动力公共配电的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含土建电缆沟、变压器站等);(二)小区物业自管设施部分:1、本地块小区内用户自管双电源动力变配电室设备设施的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四)城工电力承担电力设施建设范围内所属供配电设施的设计等。该份合同可以证明,在“悦蓝山10KV变配电室的设计”上,被告采用的是城工电力设计的图纸,未曾使用原告的图纸;
证据二,秦皇岛隆威房地产秦新悦蓝山10KV变配电工程施工设计图纸39页(工程编号13102)。证明:城工电力承包悦蓝山供电工程之后,将悦蓝山10KV变配电工程委托河北奥丽吉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设计。目前悦蓝山变配电工程采用的就是该份设计图纸;
证据三,客户受电工程施工委托备案,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证明:2012年12月17日,被告将秦新悦蓝山2*500KVA配电室变电工程委托城工电力设计并施工;2013年2月7日,秦皇岛供电公司审核并通过设计图纸,供电部门同意按设计图纸施工;2014年1月2日,秦皇岛供电公司对受电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目前秦新悦蓝山配电室的设计即采用审核通过的图纸,被告未曾使用原告的图纸;
证据四,客户受电工程施工委托备案,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证明:2012年12月19日,被告将秦新悦蓝山2*400KVA配电室变电工程委托城工电力设计并施工;2013年3月15日,秦皇岛供电公司审核并通过设计图纸,供电部门同意按设计图纸施工;2013年12月25日,秦皇岛供电公司对受电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目前秦新悦蓝山配电室的设计即采用审核通过的图纸,被告未曾使用原告的图纸。
原告秦皇岛六环电力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对关联性有异议,我方认为该合同中并没有载明其施工范围就是本案所争议的悦蓝山10KV电力设计的项目,因此我方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该证据签订的时间是2013年3月27日,原告和被告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是2012年10月,早于被告提交的合同,另外本案争议的10KV电力工程于2012年10月28日就已经开工,被告提供的合同晚于开工时间。
对证据二的质证意见:内容完全抄袭我方的施工图纸,而且时间晚于我方施工图纸出具的时间。我方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三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审核结果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是2013年2月7日,然而在第一份委托备案的日期也是2013年2月7日,说明该施工设计从委托到设计,到设计完成,到审核验收均是同一天,因此该套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对证据四的质证意见:同证据三的质证意见。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是单页盖章没有骑缝章,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双方的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核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被告提供的证据一至四因其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被告与上述证据相一致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采信,一并认定为本案的诉讼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至七与其诉讼请求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以及本院审核认证的意见,可以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秦皇岛六环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隆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秦新悦蓝山10KV高压外网安装工程,工程承包总价510677元整。
2013年1月23日,原告秦皇岛六环电力有限公司(甲方)与秦皇岛福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项目名称:秦新悦蓝山10KV配电工程。第一条,勘察设计内容:10KV配电室的设计。第五条,勘察设计费总额双方商定为: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勘察设计费由甲方一次支付给乙方。2013年1月25日,原告作为付款方向秦皇岛福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交纳工程设计费60000.00元。秦皇岛福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秦新悦蓝山10KV配电工程施工设计图纸。
2013年3月27日,被告秦皇岛隆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秦皇岛市城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秦新悦蓝山正式供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秦新悦蓝山正式供电工程。3、供电设计由乙方负责。4、工程范围:(一)居民住宅设施部分:1、本地块小区内居民照明变配电室设备设施根据现有配电房情况进行电力一次,二次动力公共配电的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含土建电缆沟、变压器站等);(二)小区物业自管设施部分:1、本地块小区内用户自管双电源动力变配电室设备设施的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第三条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200000.00元。第五条工程期限:55个工作日,(时间自2013年1月2日起算)。第六条双方责任,1、供电设计、报审、施工、验收、交付、送电工作由乙方承担。9、乙方负责图纸设计。河北奥丽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秦新悦蓝山10KV变配电工程施工设计图纸39页。2013年12月25日,秦皇岛供电公司审核被告公司2*400KVA配电室变电工程竣工验收。2014年1月2日,秦皇岛供电公司审核被告公司2*500KVA配电室变电工程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秦皇岛六环电力有限公司虽然承揽了被告被告秦皇岛隆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秦新悦蓝山10KV高压外网安装工程,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亦承揽了秦新悦蓝山正式供电工程即居民住宅设施部分和小区物业自管设施部分的供电工程,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委托原告就秦新悦蓝山10KV变配电工程进行设计,被告提交了被告与秦皇岛市城工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设计图纸,以及该设计图纸经电力公司审核竣工验收的证据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委托设计关系。原告秦皇岛六环电力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故对原告秦皇岛六环电力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垫付的设计费6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六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秦皇岛六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伶
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
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