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沧州正禾旭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9民初580号
原告:沧州正禾旭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光,职务:董事长。
沧州正禾旭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沧州正禾旭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正禾旭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计174.0元,由原告沧州正禾旭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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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常玉炼
人民陪审员  杨 帅
人民陪审员  哈 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