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7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艺,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2244921715。
法定代表人:王春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系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滋,男,汉族,1987年5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系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艳,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4元,减半收取5262元(***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崔粉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