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民初2831号
原告:***,女,1975年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宕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周,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霞,女,1966年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亮。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桂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