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4民初958号
原告: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东路302号-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珺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