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西安申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甘1223民初683号 申请人:西安申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东段与太华南路交汇处西派国际A区1号楼2**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7842114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兰州市西固区中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2244921715。 法定代表人:***,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西安申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原告西安申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欠款共计202250元,“翰***”白酒折抵50000元;剩余152250元,已当庭给付50000元,余102250元,限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折抵价值50000元“翰***”浓香型52°白酒96瓶共计16箱由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负责运输到原告指定地点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东段与太华南路交汇处西派国际A区1号楼2**902室,运输费用由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三、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计2167元,保全费1531.25元由被告兰州市西固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上述合同欠款给付时一并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君 审判员 郭 君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