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开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开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872号
原告:秦皇岛市开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601146152W。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17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秦皇岛市开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接到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楠
 
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国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