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387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仕朗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港北社区居委会向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MJN8A1T。
法定代表人:张淳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开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601146152W。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
申请执行人青岛仕朗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开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对外投资,并委托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查询其房产登记情况,结果无,已将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暂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