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圣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市圣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秦皇岛沈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3民初2141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圣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93号2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沈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火车站商贸楼1-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圣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秦皇岛沈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申妍
人民陪审员  梁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