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双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秦皇岛益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双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3民初3282号
原告:唐山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滦州市响嘡街道办田疃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益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卢龙县石门镇东阚村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秦皇岛双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西里****。
法定代表人:***。
唐山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秦皇岛益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双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1元,由原告唐山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沈志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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