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21民初2532号
原告:***开发区东方铭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373936034。
法定代表人:李嘉新,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天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河北省***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土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754023428W。
法定代表人:冯晓民。
原告***开发区东方铭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天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开发区东方铭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开发区东方铭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桂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焕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