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初796号
原告: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魏永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淑强,甘肃宣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上海市建纬(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马滩片区兰州恒大帝景综合楼2楼。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8号陇星大厦第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诉被告甘肃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4月26日,建工公司与恒源公司签订《兰州恒大帝景项目1-3#、14-18#楼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范围内工程除合同约定项目按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价外,均已定额计价方式结算。合同暂定总价444869880元。2019年10月5日,建工公司依约完成合同项下全部建设项目,并验收合格。经建工公司多次催要,恒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及赶工奖金,尚欠付工程款、赶工奖金及未退还履约保证金共计148563650.46元,恒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兰州置业系恒源公司唯一股东,应对承担连带责任。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甘肃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570155.51元;2.判令甘肃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支付赶工奖金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共计12993494.95元;3.判令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赶工奖金利息9792134.23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0月6日暂算至2021年6月30日),及2021年7月1日至工程款清偿之日的利息;以上共计158355784.69元;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保险保函费由甘肃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判令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恒大集团及恒大集团关联的案件,需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的被告为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本案是恒大集团关联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3578.9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金文丽
审判员 刘桂刚
审判员 杨亚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禄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