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4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环城西路无号第6层1室(家轩8#楼)。
法定代表人:牛奇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涛,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华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文兴路亨威璟苑A区20号一层00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军,甘肃凡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晓,甘肃凡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蔡红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肃华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2元,减半收取258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白丽娟
审判员 李文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