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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某某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甘0103民初1536号 原告:兰州某某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某某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某某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某某照明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照明设备款193362.33元;2、判决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支付原告逾期支付照明设备款利息暂计10514元(193362.33元0.0435%/1215个月=10514元,利息从2022年5月开始至2024年7月止以上利息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依法成立并从事照明设备销售的公司。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间被告向原告购买材料(灯、开关、插座、电线、等)用于甘肃省天水市社堂工业园内“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OLED载板项目部”建设,双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约定采购材料送至甘肃省天水市社堂工业园内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OLED载板项目部,到货后5日内结清货款,并约定发生争议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先后向被告运送材料价值304480.7元,截至2022年1月15日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111118.37元,剩余货款193362.33元拖欠至今未付款,造成原告资金紧张面临生存困境,致使经济遭受巨大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支持诉讼请求。 甘肃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1年9月14日原、被告就甘肃省天水市社堂工业园内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OLED载板项目部建设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欧普牌灯具等材料(灯、开关、插座、电线等),合同总金额95549.5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约定采购的欧普牌灯具送至甘肃省天水市社堂工业园内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OLED载板项目部,最终结算数量按实际验收签字的数量为准。预付合同金额的30%,货到现场安装完成验收后5日内付65%,质保金5%质保期一年后付清。”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1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东旭项目定居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分别约定被告向原告补充购买12303.5元、90108.7元的灯具等材料。 另查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一直是和被告采购部的***通过微信进行联系,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被告的营业执照、合同、对账单、催款信息等,在2023年7月13日原告发送的对账单,被告予以认可截至2022年4月26日原告总计供货304480.7元,被告付款111118.37元,尚欠货款193362.33元。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过货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后,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在被告收取货物后未付清货款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93362.33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采纳,以欠款193362.33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计15个月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0514元,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193362.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某某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3362.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514元,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193362.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