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003执保1527号
申请人:***,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威海某某果蔬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
被申请人:王某,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阳信县老店镇。
***与威海某某果蔬配送有限公司、王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以(2025)鲁1003民初70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某某果蔬配送有限公司、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10319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5年9月23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某某果蔬配送有限公司、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10319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