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宏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宏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322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宏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
秦皇岛市宏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秦皇岛市宏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耀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