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宏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宏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太湖金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392民初185号

原告:***市宏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燕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太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山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正茂,总经理。

原告***市宏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太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宏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张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锡太湖***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宏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30000元及延期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2018年4月,原告与被告就***北戴河新区十三号路和十号街的道路工程签订沥青施工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将十三号路及十号街道路工程中沥青混凝土层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工程,并于2018年12月5日与被告签订了工程决算书,确认了工程决算总价款。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该工程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证据一、沥青承包合同两份,一份是北戴河新区13号路,一份是北戴河新区10号街;决算书及详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两份合同在2018年12月5日签订。工程结算书一份,是总的结算书。经双方确认,两个工程结算加一起是881691元。证据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付款351691元。尚欠53万整。

另外,原告还提供了一份原告与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北戴河新区路的工程承包合同和结算书,内容与上面两合同内容基本一致。原告称开始原告与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进行了工程结算,后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转让给被告,原告又和被告签订的合同。这是一个补签的合同。

庭审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庭后主办人多次联系被告均无回应。

本院认为,原告***市宏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鸿源建设集团签订了建设承包合同并完成了工程决算,说明原告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与被告太湖***签订的《沥青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决算书应属于债务转让后对原告债权的确认。原告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无锡太湖***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30000元及延期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被告无锡太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鹏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兰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