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8462号
原告:***市宏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燕山大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6876332K。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戴河镇海北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4697586848J。
法定代表人:李秀华,系经理。
原告***市宏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宝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宏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宏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7元,由原告***市宏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党 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史孟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