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1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87024363E,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友谊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魏刚,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570071732Q,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疏港路以南、西疏港路以东、保税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魏建国,经理。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三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沧仲裁秘字第03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我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460000元及利息、仲裁费3513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费37351.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和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无证券信息。
3、根据全国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和委托调查,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已被多次查封;有车辆登记信息,但已被多次查封;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收益类保险信息。
4、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开展寻找、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本院已受理,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460000元及利息、仲裁费35130元,申请费3735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华卫
审 判 员  刘恩陆
代理审判员  刘 嵩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