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浩思建筑设计事务所诉上海沪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民终18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浩思建筑设计事务所,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楼X座。执行事务合伙人蒋孔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问,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沪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员工。委托代理人田德强,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包头市东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孝东,董事长。上诉人上海浩思建筑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浩思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沪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防公司)、原审第三人包头市东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德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0月,沪防公司、浩思事务所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浩思事务所委托沪防公司设计某会馆工程项目,设计内容为各单体的结构、给排水、强弱电、暖通专业设计;给排水总图设计,暖通总图设计(但不包括景观深化施工图设计、人防设计及室内装修设计)。该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总建筑面积为264,636.88平方米,设计费按每平方米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8元计算,总计2,064,168元(最终设计费按实际施工图建筑面积计),支付进度计划(同浩思事务所与东德公司签订合同的付款进度),即: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浩思事务所应向沪防公司预付设计费30%,计619,250元;沪防公司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七日内,浩思事务所应再支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30%,计619,250元;沪防公司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七日内,浩思事务所应向沪防公司按设计概算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在该合同“设计取费及支付进度计划”一节中同时约定: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64,636.88平方米,设计费按每平方米7.8元计算,总计2,064,168元(最终设计费用按施工图建筑面积计)。合同另约定:浩思事务所应向沪防公司交付设计委托书(浩思事务所对该项目的设计要求)等。沪防公司应向浩思事务所交付各专业施工图蓝图十二份、各专业计算书一份,但对沪防公司应交付蓝图及计算书的时间未予明确,仅注明上述时间段不含各阶段报批时间,根据浩思事务所实际情况递交阶段性图纸。沪防公司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浩思事务所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沪防公司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沪防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浩思事务所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沪防公司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浩思事务所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浩思事务所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沪防公司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浩思事务所已付定金;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浩思事务所应根据沪防公司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浩思事务所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沪防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沪防公司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浩思事务所。浩思事务所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浩思事务所均按前款规定支付设计费。由于沪防公司自身原因延误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项目设计人员赴现场继续施工图审图意见回复、施工图设计交底、竣工验收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浩思事务所承担。2011年10月26日,浩思事务所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沪防公司发送《某会馆施工图进度安排》,其中载明:2011年12月1日,建筑提最终建筑施工图、各专业套底图。2011年12月2日至12月5日,各专业出图。2011年12月6日至12月8日,各专业自校、修改。2011年12月9日,各专业会签。2011年12月10日至12月12日,晒蓝图(四套)。2011年12月13日至12月14日,蓝图盖红章。2011年12月15日,正式出蓝图。另定2011年11月2日、11月16日、11月30日下午2:00开施工图协调会,地点另定。在浩思事务所制定的《某会馆设计任务书》中约定:发包人为浩思事务所,设计人为沪防公司,浩思事务所按如下设计任务书要求沪防公司设计出图……,在设计过程中结构计算工作完成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结构设计全套计算书,其中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依据;2、结构计算总信息和周期、地震力、位移输出文件;3、荷载取值;4、楼地面(含地下室)、屋面荷载计算资料;5、地基基础计算书;6、地下室计算书;7、每层梁、墙、柱的截面简图、荷载简图和配筋简图;8、柱底内力图;9、楼梯及屋面构建计算书;10、结构计算模型电子文档(清理后刻成光盘)。2012年1月,浩思事务所工作人员陈某某《客户晒图单》,确认收到沪防公司交付的某会馆项目00#-13#全套八份。2012年1月17日,浩思事务所向沪防公司支付350,000元设计费。沪防公司于同日将施工图蓝图寄送给东德公司联络人贺某某,东德公司收到施工图蓝图后送交包头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进行审图。2013年2月7日,浩思事务所向沪防公司支付设计费267,000元。2013年10月18日,浩思事务所出具《收款证明》,确认2013年10月16日,王某某由其个人账户向杨某某个人账户汇款200,000元,此费用为浩思事务所支付沪防公司关于某会馆项目的设计费。2014年1月20日,陈某某沪防公司开具给浩思事务所的编号为0928XXXX、0928XXXX、0928XXXX,金额分别为100,000元的发票。2014年1月22日,浩思事务所出具《收款证明》,确认2014年1月22日,王某某由其个人账户向杨某某个人账户汇款149,000元,此费用为浩思事务所支付沪防公司关于某会馆项目的设计费。2014年4月30日,沪防公司通过案外人上海B有限公司向杨某某账户付款20,000元,用于支付某会馆项目的设计费。2014年9月1日,沪防公司委托律师向浩思事务所发送催款函,要求浩思事务所在收到催款函后七日内支付拖欠设计费1,098,168元,如逾期不付,将提起诉讼并要求浩思事务所支付逾期违约金。该催款函于2014年9月3日被签收。原审法院另查明,2012年2月20日,浩思事务所与东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东德公司委托浩思事务所设计某会馆工程,总建筑面积264,636.88平方米(包含地下及地上部分),实际建筑面积以东德公司认可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面积为准。设计内容包括:单体设计内容为各单体的建筑、结构、给排水、强弱电、暖通专业设计(但不包括景观深化施工图设计、人防设计及室内装修设计)。浩思事务所应于2011年12月15日前提交总体规划编制文件及图纸,12月18日前提交建筑方案设计文本,12月25日前提交建筑施工图蓝图十份,并需根据申报进度及东德公司要求提供施工图审查图,报消防、交通、绿化、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手续等部门所有的申报图纸及各阶段可修改的电子版设计文件光盘一套。项目总建筑面积264,636.88平方米,设计费按照每平方米18元计,总计为4,763,464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设计费以4,700,000元整体包死,不再进行调整。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东德公司向浩思事务所支付总设计费的5%金额作为定金即235,000元;方案设计完成并经东德公司审核同意后七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5%即705,000元;初步设计完成并经东德公司审核同意后七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940,000元;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东德公司审核同意后七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45%即2,115,000元;施工图审查完成并经东德公司同意后七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47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浩思事务所盖章前支付总设计费的5%即235,000元。合同中明确东德公司的联络人为贺某某。原审法院又查明,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沪防公司、浩思事务所曾多次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联系。2011年10月24日,沪防公司向浩思事务所发送电子邮件,交付二期住宅第一版作业图等。2011年10月26日,浩思事务所向沪防公司发送《某会馆施工图进度安排》。2011年10月29日,沪防公司向浩思事务所发送电子邮件,交付给排水设计任务、电设计任务书。2011年11月7日,沪防公司向浩思事务所发送电子邮件,交付给排水设计说明、电总、水总等。2011年11月14日至11月17日期间,沪防公司向浩思事务所发送电子邮件,交付电气走向平面图、水总平面图、暖通总平面图等。2011年11月22日,沪防公司向浩思事务所发送电气提资、总平面图等。2011年11月23日,沪防公司向浩思事务所发送电子邮件,要求浩思事务所确认水泵房、直饮水泵房是否有集水井等问题。2011年11月24日,沪防公司向浩思事务所发送电子邮件,交付地下车库梁板提资。2011年11月28日,沪防公司向浩思事务所发送水进度图。2011年11月29日,沪防公司向浩思事务所发送水泵房修改及电气提资、地下车库作业版本等。2011年11月30日,浩思事务所向沪防公司发送建筑需设备专业提资,列明某会馆设备未提资料。2011年12月1日,沪防公司向浩思事务所发送会所、幼儿园电气墙板留洞提资,公寓电气留洞提资等。2011年12月2日,浩思事务所向沪防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建筑最终平面,请各专业按此版图套底图”。此后,沪防公司向浩思事务所发送了1-10#图、13#会所图、地库基础图等。2011年12月13日,浩思事务所向沪防公司发送《某会馆图纸会签问题》,其中列明:图纸总问题为图纸中各专业的自体不相同、图纸的比例与图中图名比例不符、图框中比例与图中所标比例不符。2012年2月3日,浩思事务所向沪防公司发送《外进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资质登记备案表》。2012年4月1日,浩思事务所向沪防公司发送某会馆总平面图,其中载明总建筑面积为279,123.01平方米。2012年4月6日,浩思事务所向沪防公司发送审图中心总工程师及给排水专业联系人的电话。原审法院认为,沪防公司、浩思事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沪防公司、浩思事务所的争议在于:浩思事务所向沪防公司支付设计费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就此,沪防公司、浩思事务所对设计图进行会签,沪防公司提交施工图蓝图,浩思事务所应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向沪防公司支付设计费。理由如下:浩思事务所主张沪防公司提交的施工图蓝图未通过审图中心的审核,沪防公司尚未完成设计任务。沪防公司则认为其仅需提供施工图蓝图,通过审图中心的审核并非浩思事务所支付设计费的条件。就此,在浩思事务所与东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浩思事务所应向东德公司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图规划编制文件及图纸、建筑方案设计文本、建筑施工图蓝图、施工图审查图等。而沪防公司、浩思事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沪防公司应向浩思事务所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包括各专业施工图蓝图、各专业计算书。由此可见,施工图蓝图与施工图审查图是设计方在不同阶段所提交的不同设计文件,并不等同。同时,在浩思事务所与东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东德公司应在浩思事务所完成初步设计并经东德公司审核同意后七日内支付设计费940,000元,在浩思事务所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东德公司审核同意后七日内支付设计费2,115,000元,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并经东德公司审核同意后七日内支付设计费470,000元。而沪防公司、浩思事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浩思事务所应在沪防公司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七日内支付设计费619,250元,在沪防公司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七日内按设计概算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由此可见,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完成施工图审查是针对不同阶段所约定的不同付款条件。据此,交付经过审图中心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审查图并非浩思事务所向沪防公司付清设计费的条件。此外,在沪防公司、浩思事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还约定:沪防公司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鉴于沪防公司、浩思事务所已一致确认,有关的设计审查即审图中心的审图,故上述约定更进一步佐证了浩思事务所的付款条件为沪防公司交付施工图蓝图而非经过审图中心审核的施工图审查图。如审图中心就施工图蓝图提出异议,浩思事务所可以要求沪防公司进行后续的调整补充而非拒付设计费。浩思事务所作为专业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所应提交的不同设计文件应予明知。在此情况下,浩思事务所仍与沪防公司及东德公司签订了付款条件、交付义务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故浩思事务所以其与东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关于通过审图中心审核的付款条件约束沪防公司实属不当。浩思事务所以沪防公司交付的施工图蓝图未经审图中心审核为由拒绝向沪防公司支付设计费的抗辩意见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采纳。浩思事务所主张沪防公司交付的施工图蓝图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未完成设计任务。沪防公司则认为其交付的施工图蓝图经过双方会签,沪防公司已经完成设计任务。就此,根据沪防公司、浩思事务所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足以认定沪防公司已先行向浩思事务所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双方曾就此召开协调会,浩思事务所还向沪防公司提出图纸会签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经沪防公司修改,浩思事务所人员在施工图蓝图上签名、签收《客户晒图单》,双方完成会签,浩思事务所向沪防公司支付了部分设计费,同意浩思事务所将施工图蓝图交付东德公司并提交审图中心。鉴于浩思事务所系专业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具有充分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对沪防公司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与施工图蓝图进行审核,故浩思事务所的上述行为均说明其经过审核,对沪防公司交付的施工图蓝图已无异议。浩思事务所所提供的证据也未表明其在签收《客户晒图单》、收取沪防公司交付的施工图蓝图后还曾向沪防公司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沪防公司交付的施工图蓝图已经浩思事务所认可,浩思事务所的该项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浩思事务所主张沪防公司交付的施工蓝图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未交付计算书,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沪防公司则认为,根据《某会馆施工图进度安排》,其在晒蓝图时仅需提供四套图纸,而计算书也已交付浩思事务所,故沪防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就此,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沪防公司应向浩思事务所交付施工图蓝图十二份、各专业计算书一份。根据沪防公司提供的客户晒图单可以认定,沪防公司实际向浩思事务所交付八套图纸。此外,沪防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中也未显示其将各专业计算书交付浩思事务所并经浩思事务所签收。但对浩思事务所将上述事由作为拒付设计费的理由,原审法院持否定意见。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事实,沪防公司交付给浩思事务所的施工图蓝图还需经过审图程序,根据审图中心的意见进行调整、补充,通过审核后方能最终定稿。客户晒图单中已经明确载明了沪防公司实际交付施工图蓝图的数量,浩思事务所并未提出异议且予以签收,另认可沪防公司将施工图蓝图交付东德公司并提交审图中心审图,而浩思事务所也未能就沪防公司交付的施工图蓝图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无法审图提供证据。其次,浩思事务所与东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浩思事务所应向东德公司交付的施工图蓝图为十份,而东德公司在收到浩思事务所交付的施工图蓝图后也未就图纸数量提出异议并提交审图中心审图。综上,浩思事务所在收取图纸时对沪防公司交付的施工图蓝图数量予以认可且图纸数量上的差异对审图工作并无影响,故浩思事务所以此作为拒付设计费的理由难以成立。再次,关于计算书,虽然在沪防公司、浩思事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沪防公司应交付各专业计算书,而沪防公司未能就该项交付义务进行举证,但注意到,在《某会馆设计任务书》中还曾明确约定沪防公司在结构计算工作完成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结构设计全套计算书,且是以光盘形式提交。鉴于沪防公司、浩思事务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致确认:没有计算书即无法完成施工设计图,计算书必须提交审图中心。现沪防公司已经完成施工图蓝图且经浩思事务所审核签收,东德公司也已将沪防公司交付的施工图蓝图提交审图中心,浩思事务所提供的证据及东德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未涉及审图中心曾就缺少计算书问题向东德公司提出异议,故认定沪防公司已经制作完成计算书。同时,鉴于沪防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将计算书作为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浩思事务所也已收到该计算书,故浩思事务所仍拒绝支付设计费缺乏依据,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沪防公司已经完成设计任务,浩思事务所应按约向沪防公司支付设计费。关于设计费的金额,沪防公司、浩思事务所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项目总建筑面积264,636.88平方米,设计费按每平米7.8元计算,暂估为2,064,168元,最终按实际施工图建筑面积结算。在该合同“设计取费及支付进度计划”一节中还约定,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64,636.88平方米,设计费按每平方米7.8元计算,总计2,064,168元(最终设计费用按施工图建筑面积计)。现沪防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浩思事务所最终向沪防公司发送的图纸中总建筑面积为279,123.01平方米,超出合同中暂定的建筑面积。鉴于沪防公司表示仍按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064,168元进行主张,而该主张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沪防公司、浩思事务所一致确认,浩思事务所已经向沪防公司支付设计费986,000元,故扣除已付款项外,浩思事务所还应向沪防公司支付设计费1,078,168元。浩思事务所要求沪防公司返还369,000元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浩思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沪防公司设计费1,078,168元;驳回浩思事务所的反诉请求。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683.50元,由沪防公司负担180元,浩思事务所负担14,503.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1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浩思事务所负担。判决后,浩思事务所上诉称,沪防公司未按约向其完整交付全部施工图蓝图,也未交付专业计算书,故浩思事务所不同意支付沪防公司设计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主文第一项。沪防公司答辩称,其不同意浩思事务所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中除将“2014年4月30日,浩思事务所通过案外人上海B有限公司向杨某某账户付款20,000元”误写为“2014年4月30日,沪防公司通过案外人上海B有限公司向杨某某账户付款20,000元”外,其余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沪防公司和浩思事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浩思事务所上诉称,沪防公司未向其完整交付施工图蓝图。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沪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向浩思事务所交付施工图蓝图,但浩思事务所在签收时并未向沪防公司提出异议,且上述施工图蓝图又被送交审图中心进行审图。因此,应视为沪防公司按约履行了其向浩思事务所交付施工图蓝图的义务。至于计算书,虽然沪防公司未提供其向浩思事务所交付计算书的证据,但鉴于审图中心在审图时必须要有计算书,且浩思事务所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审图中心曾就计算书缺少而提出过异议,故本院认定沪防公司已经交付计算书。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浩思事务所以沪防公司未向其完整交付全部施工图蓝图及专业计算书而拒付沪防公司设计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沪防公司已向浩思事务所提交了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浩思事务所理应向沪防公司支付设计费,故本院对浩思事务所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3.50元,由上诉人上海浩思建筑设计事务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严耿斌
审判员  刘 雯
审判员  季伟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天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