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沪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7执22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沪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保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沪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7民初1231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沪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008,086元及违约金(以1,008,086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缴纳执行费12,481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查找,被执行人无书面反馈,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XXX号XXX幢、XXX号XXX幢的房产,因系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明火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许冬
书记员钟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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