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4185号
原告:上海沪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保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海泰建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煦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上海沪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海泰建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煦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沪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海泰建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海泰建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713.4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856.7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3,856.70元,由原告上海沪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海泰建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沈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