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日照天门装饰有限公司

***与***、许昌市日照天门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002民初32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许昌市日照天门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长青街*******102。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许昌市日照天门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昌市日照天门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久款17000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债务人许昌市日照天门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接了***武5-1-2102的全屋装修,其中橱柜衣柜共计28000元,在我这里定制。完工以后他仅支付了11000元,下余17000元一直推脱不予支付至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卢国强偿还原告***人民币1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中,原告放弃对许昌市日照天门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未作辩称。 原告举证:第一组证据:*****5#楼1**2102销货清单原件1页。证明:2019年3月***找我给他做***所承接的*****家装中橱柜、衣柜部分,销货清单中标明了我干的活的具体明细和价钱,***给我付了11000元,还剩17000没给我。第二组证据:我与***微信聊天记录1页,我与***的员工***、启航微信聊天记录2页。证明:我干活期间与***的员工一直沟通关于橱柜、衣柜部分的事宜,我干完活后一直找***要钱但无果。第三组证据: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许昌市日照天门装饰有限公司信息情况一页,***身份证复印件一页。证明:被告主体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份***承接*****5#楼1**2102室家装,其中橱柜、衣柜部分发包给***定做安装。2019年4月份,***按***要求安装完毕。2019年10月25日,原被告确认***已给付***11000元,下欠17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应当给付***报酬。***拖欠***17000元未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17000元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