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信远建材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5165号
原告:义乌市信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深塘村深塘粮库。
法定代表人: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6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信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信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信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信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7元,由原告义乌市信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