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民初17910号
原告:义乌市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许章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立明、谢倩,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义乌市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年利率4.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6日,两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上述借款。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存款分户明细查询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两被告欠原告借款30万元未还属实,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义乌市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年利率4.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敬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黄淑艳